|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矿业信息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1   作者:佚名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