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露天采矿用地有关问题,广西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广西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扩大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范围及土地使用期限、有关规定和要求等。方案还对采矿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实施、工程复垦验收、生物复垦验收、垦耕地差额的处理、土地复垦保证金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方案规定,试点仅限于国土资源部批复的贺州市、柳州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来宾市的21座露天矿,总面积1425.6359公顷。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矿区范围外进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每期采矿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三年,复垦还地两至三年,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实施周期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