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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需实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9
    铜之家讯:6月27日,为了规范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市场管理,昆明市拟定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立法。 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6月27日,为了规范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市场管理,昆明市拟定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立法。 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昆明5件地方性法规提请大会审议。其中法规中规定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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