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全省率先形成了这两类资源品目计税销售额确定的“郴州标准”,为在被誉为“有色金属之乡”的郴州顺利推进资源税改革提供坚实基础。
文件规定,纳税人账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实的,开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按原矿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铅锌矿石采、选一体的,按纳税人的精矿销售额、选矿成本和采、选矿成本总额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铅锌精矿销售额×(1-选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精矿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矿成本总额;铅锌矿石采、选、冶炼一体的,按纳税人铅锌矿石冶炼出的铅、锌、金、银等所有金属产品销售额,采矿成本和采、选、冶炼成本总额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1-选、冶炼矿成本/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或计税销售额=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采矿成本/采、选、冶炼矿成本总额)。对于账目不健全、成本核算不真实或申报的铅锌矿石和石墨计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核定其资源税计税销售额。
文件同时还规定了铅锌精矿的销售价,铅锌矿冶炼产品销售额所含内容以及选矿、采矿、冶炼等各环节成本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