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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重点淘汰铜冶炼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5
    铜之家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
    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请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有关要求,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 有色商机:12V蓄电池 ]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计划文件及数据光盘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要求,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现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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