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
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
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请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有关要求,开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 有色商机:12V蓄电池 ]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请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按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计划文件及数据光盘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各一式两份)。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要求,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现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