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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铝、锌期货合约限仓方式调整为比例限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2
  6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6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完善手续费制度、限仓管理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入了新的风险控制措施--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实施交易限额制度,以防范期货市场交易过热等情况。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

  同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由目前的数额限仓调整为比例限仓,该比例值设置为25%,该修订内容适用于铜、铝、锌、螺纹钢、线材1608合约及其后续合约,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1606合约、1607合约仍按照原持仓限额规则执行。另外,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5个期货品种在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后的处置方式,从强行平仓调整为“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上述调整与交易所其余9个品种保持了一致。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规模不断扩大,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数额限仓的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上期所对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等之外的期货品种均已采用了25%的比例限仓方式,实践结果也证明整体运行效果良好。可见,对期货公司会员采用比例限仓优于数额限仓,既能有效控制持仓集中度,又能使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化而保持一定的弹性。

  此外,在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妥善保管有关大户报告的客户签字原始文件或电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文档,以健全期货公司会员在大户报告制度中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提高大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据悉,此次《结算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交易手续费制度,二是增加了申报费、撤单费等计收制度。近年来,在应对期货市场风险时,交易所除采取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调整措施外,也会适时地运用手续费调整机制。实践证明,手续费调整机制在抑制短线交易、调控市场过热行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上期所负责人表示,此次《结算细则》修订以后,交易所可以针对品种或合约、不同的交易行为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风险管理指向性将更为精准、明确。而申报费、撤单费的计收也增加了交易所通过手续费调整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与精细化、差异化风险管理的思路一脉相承。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具体计收标准以及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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